第八章 |工作日(一十一)

资本论 卡尔·马克思

于是就出现了1844年6月7日的补充工厂法案。它从1844年9月10日开始生效。它又把另一类工人,即18岁以上的妇女,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她们在各方面都受到与少年工相同的待遇,她们的劳动时间限制为12小时,禁止做夜工,等等。立法第一次被迫对成年人的劳动也进行直接的正式的监督。1844――1845年的工厂报告讽刺地说:

“就我们所知,成年妇女还从未抱怨过这种侵犯她们权利(从资本的角度来看,这绝对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13岁以下的儿童的工作日缩短为每天61/2小时,在有些条件312下是7小时。

为了防止滥用虚假的“换班制度”,法律又规定了下列重要的细则:

“儿童和少年的工作日,应该从有任何一个儿童或少年早晨在工厂里开始劳动的时候算起”。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a是从早晨8点开始劳动,b是从10点开始劳动,那末,b的工作日仍然要和a的工作日一样,应在同一时间结束。开工时间应以某个公共时钟为准,例如,以附近的铁路时钟为准,工厂的钟要和这个铁路时钟保持一致。工厂主必须在工厂张贴大字印刷的时间表,说明上工、下工、休息的时间。12点以前上工的儿童不得在下午1点钟以后又做工。这样,下午班就不能再有上午班的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全体工人都要有11/2小时的吃饭时间,并应在同一时间吃饭,其中至少有1小时应在下午3点以前。儿童或少年至少应有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否则不得让他们在下午1点以前做工5小时以上。儿童、少年和妇女不得留在某种劳动过程正在进行的厂房中吃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