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耕地保护和厉行节约,反对“土地财政”和反对违法征地用地卖地圈地和炒作土地、铺张浪费、暴殄天物、贪污腐化、过度利用耕地和污染土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是执政党和人民政府长期的根本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

□严格限制政府征地

物权法第43条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国土地资源拥有量的基本状况,科学地重申国家的耕地保护特殊政策,主要是用于地方政府征地过程中的乱作为的。

权威解读文本中,着重分析了国家的耕地保护特殊政策的几个要点: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其他规定与制度。

谈到征收的条件如下。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征收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上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90页至93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3条

相关名词:【耕地保护特殊政策】【耕地保护政策的性质】

字数:42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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