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第四,易碎片性与易毁损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非常复杂,受国际和国内特许物权制度的牵制,受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制度牵制,以及国际执法和国内执法各个方面制度瓶颈作用,它变得容易成为碎片或者容易毁损。尤其是一些霸权主义国家依靠结盟关系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践踏海洋法公约,他们敢于公然侵犯他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主权,敢于公然侵犯他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而公然侵犯他国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更不在话下。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所取得的物权,本身是碎片性的受限区域,无论是国有、集体或者私人、个人的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毕竟是小群体物权人在汪洋大海中作业,不如在陆地上行使用益物权那么运动自如,受到侵害甚至于被毁损的情形是很容易发生的。以大国欺负小国,以强国欺负弱国,以强势欺负弱势,以富人欺负穷人,各种情形都会发生。对于中国人来说,加强民族大团结,加强邻里大团结,特别是加强各个用益物权区的大团结,这是头等大事,很多时候,公民的道德风尚向善对于执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极其重要的。

第五,海域用益物权有权重大小之分

一方面,应当说,同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公海之采矿权、捕鱼权可能优于非公海的通行权。原因在于,公海之采矿权、捕鱼权相当于在国际共有海域利用权份内的权利,故是不受限制(捕鱼权)或少受限制(采矿权)的权利;非公海的通行权是在“合理侵入”他国海域情势下份外的权利,故是受诸多限制的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说明的是,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人的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虽然也属于海域用益物权,但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是两个物权价值不相等和可持续程度不同的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特级用益物权,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商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是一般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联合国授权的、永久固定的和一般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公海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除外)的特种用益物权,权利主体是中国中央政府。实质上属于全民的海域信托专属用益物权,主权与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接受委托人是中国***。

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人的海域用益物权,全部不具备以上特别优势的条件,除了公海上的海域用益物权以外,全部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与登记生效,并且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取得与行使,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也需要登记生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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