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现行的法律只是“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简单描述,并没有对于这种所有权作横向或者纵向的比较,根本上是物权法理学落后的缘故。同为所有权,国防资产的所有权是极具特色的所有权,根本不能与普通资产所有权相提并论。

所有权可以分为专属、专有、专控、普通所有权等几个基本的等级,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等等;物权法可以分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等等。只讲所有权,不讲所有权的性质、作用、内容、价值与地位,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大大地降低法律的效力。

2.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受国家制度物权法和国际制度物权法的制约,国家法人及其武装力量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国防资产的占有权、保管权之类的权能,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权能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联合国公约还禁止各个国家与地区非法使用与贸易扩散地雷、生物、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武器,禁止核扩散等相关的规定。

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的权利构成,主要体现在国防资产的国家主权以及特别统治权、专制权、控制权、管理权和特别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以及特别外交权等几个方面,行使外围的权利比行使所有权的权利的概率要大很多,法律的威慑力与效力也强很多。

二、专控支配权结构

1.法律对象的6个层次

其中,国防资产物权关系圈子与法律对象,包括应当有关几个层次。

第一,是针对外国的有物权人和无物权人,主要是指无物权人。

外国必须遵照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对中国动用武力,不得对中国军人与普通公民使用武器。中国有权动用自己的国防资产进行国土防御,打击一切敢于来犯之敌,不惜一切代价来捍卫国家主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是针对中央政府、****这第一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是国家主权法人与财产法人的主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支配权人。

具有特别的优先发展权、特别的专制权、特别的支配权、特别的收益权与处分权等特权地位。

第三,是针对军工企业、武装部队这第二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是国家主权法人与财产法人的次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支配权人,第二类制度信托物权人基本上是附从于第一类制度信托物权人的,只不过是财权与事权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军工企业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是由中央政府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派生的。他们有特别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定价权、保管权、维护权、处分权、收益权、劳动工资分配权和革新研制权等权利,主要集中于事权和财权两个方面。

武装部队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是由****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派生的。他们有特别的持有权、保管权、维护权、使用权和革新研制权等权利,主要集中于事权方面。

第四,是国防资产具体的保管代理权人、持有代理人、应用与使用权代理人和特定的收益权代理人、处分权代理人,以及其他的代理人。应当是第三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或者是财权与事权的的具体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三类制度信托物权人基本上是附从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制度信托物权人的,有着严格的或者多项式的等级差别与分工差别的组织与个人,从最高级职别的到最低级职别的都可以列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