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其次是,要适当地平衡国家法人与军工企业的财产权关系,平衡武装部队官兵与军工企业职工的分配关系。目前中国的军工企业左右为难,要求全部的军工企业自负盈亏是办不到的,而政府的扶持政策也举棋不定。他们在国防资产永久保密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和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摇摆不定,设立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容易的,而行使制度信托所有权是非常困难的。许多军工企业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如一个志愿兵的薪水,而且这种趋势几乎是定型了。有的人将军工企业当作鸡肋,食之无肉,弃之可惜。有的人提出干脆让民营企业入股军工企业,这种极其大胆的做法,到底有没有后遗症?真是令人难以置信。

军工企业是国防资产的创造者和更新者,他们虽然不直接使用武器装备,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正规军的作用。富国强兵应当是永久性的战略选择,未雨绸缪,曲突陟薪,行百里者半九十,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这些浅显的道理谁都懂得。法理学家们只能做些基础研究,最终的结果在于制定政策的人。

二、一般分析

1.关于改制

应当注意的是,国防资产一般所有专控支配权项目下的国防资产,仍然主要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受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毕竟国防资产不是一般的流通商品,而是特殊的和严格控制流通的产品,多数军转民用的产品只能针对特定的权利人转让所有权;军转民用的产品也有许多的知识产权,同样地需要密切保护;军工企业的改制、改组、转产、关闭等事项也要慎之又慎,应当执行比《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加严格控制的办法进行。

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淘汰了的、过期作废了的、能够军转民用又不影响国家与国防安全的一类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其前提条件是,原国防资产降低为国家的一般资产并且能够进入受限制的流通领域,原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可降低为一般所有权,原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可降低为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2.关于军转民

国家军队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军队国防资产被剥离为“地方”国家一般资产,如铁道兵、基建工程兵等兵种撤销以后,许多工程机械设备等原属于国防资产的,交给了铁道部、国有建设工程公司;有些军队企业、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也将原有的国防资产解封,移交给了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中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另外,在军队住房改革过程中,原属于国防资产的小部分土地使用权、小部分经济适用房或集资房,出卖给现役或者退休军官、士官所有;原属于国防资产的小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通过地方政府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经过地方政府转让给地方房地产开发商,也属于解封的国防资产。……所有这些,或者属于国防资产一般所有专控支配权。就是说,当属于国防资产时,就处于国家资产的专控支配的位置上,当条件反射而变更时,其标的物有可能成为一般所有权。

国防资产的处置,情况比较复杂的是军工产品,有一些可能会进入国际军火交易市场,为国家赚取外汇。国际贸易最大暴利行业就是军火交易。当然,中国也少不了要从外国进口一些先进武器装备与技术。军火的价值交换或者货物交换,虽然表面上是一般所有权转移方式,但是,毕竟是军火,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军火交易或者军事往来,毕竟有国际交易规则和国家交易规则在先,因此,仍然定义为“专控支配”性质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