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11个问题,是采取简洁的方式来提问的。如果祥细来解答,需要很长的篇幅。
笔者早就说过,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一定是国家法人,主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政府,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也不是其他什么第三者。当然,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也应该有相对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国家所有权后面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也就是受国家所有权掌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因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亲自搞生产经营,真正亲自生产经营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所以,所有国有资产基本上是实行双重制度信托所有权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占用的国有资产才是单重制度信托所有权管理制度。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权人,对于企业的专权与放权,要恰到好处,不偏不倚。这里面学问很大,而且是一个动态的相对平衡的概念。而且,各种行业、企业千差万别,也不好一刀切,不好放言。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重大资产进出与处分,涉及到企业体制、企业分配、企业交换、企业流通等重大事项,政府一定得管,而且一定要管好。
三、历史上积淀的矛盾问题
政府与国企的矛盾,或者说,国企同政府的矛盾,是从企业承包制开始的,接着是第一次、第二次利改税及其他的许多税种的征纳,进一步的几轮经营承包责任制等等,国有企业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政府说有政府的难处,企业说有企业的苦衷,这种争执,一直到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的税率,才收敛了一些。
当然,政企的矛盾,旧的问题和矛盾解决了,也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一些国家专控型企业产品销路畅通,每年的利润十分可观,职工工资非常高企、福利待遇非常之好;一些市场竞争型企业惨淡经营,甚至于入不敷出、难以为继,职工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甚至于不能保障,有许多企业被迫关闭破产。前者主要是指中央企业,后者主要是指地方企业。所有这些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几乎是可以用马太效应来表示。
政府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方面,作出了很多尝试。其中,1984年5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相应扩大了企业十大方面的自主权,即: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定价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权、工资奖金使用权、联合经营权等,称之为“扩权十条”。人、财、物、供、产、销大权基本上下放到企业。完全、固定式计划经济模式开始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