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种部门法没有撤销而依然有效。问题在于,遗失物拾得人是他们的下属,又是自己出部门法,人们有理由感到非常奇怪并质疑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质量。人们更加期望这种专门法应当由***来出台条例之类的行政法,以增强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质量。
二、中国的情形
应当掌握的要领是“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公安部门”:
1.不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价值不大(比如说10元钱以下)不必送交公安部门,可以就近送交其他部门。拾得人是普通居民的可以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送交,拾得人是学校的向本学校送交,拾得人是有单位的向本单位送交。以此类推。
公安部门日常工作繁忙,往往无暇顾及一些小事情、小案件。如果无论是拾得的遗失物价值大小,一古脑儿往公安部门送交,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繁忙而耽搁掉了。对于公安部门而言,确实不够立案标准;如果立案,所花掉的费用远远高于这区区10元钱。如果向媒体作个广告,至少得花费几十元,别的更甭说了。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由此及彼地发挥想象力。
2.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文物、机密文件和重要资料,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向公安部门送交。涉及到国家、军队的机密文件和重要资料,可以直接向国家安全部门送交。遗失物是文物,还可以直接向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送交。以此类推。一个u盘很不起眼,也值不得多少钱,但失主u盘中有几本书的稿件,或者几十万字、几百万字的稿件,其精神价值远远大于u盘的经济价值。类似于u盘这样的遗失物应当选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一定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如果拾得的遗失物是与案件侦破有关的证据证物,则无论价值大小,应当一律向公安部门送交。这里的论题,已经突破了民法、物权法有关“物归原主”的范畴,而是以刑法学上的“物不归原主”的范畴来论之。
4.其他选择送交公安部门的要领。拾得的遗失物价值较大(比如说1000元钱以上)和价值很大(比如说5000元钱以上),首选送交单位是公安部门,最好不要送交其他部门。因为公安部门的公务职责就是社会治安和社区安全,属于专业对口的部门,掌握人口信息比较灵通,办事效率较高,在群众中的信誉较好,也较容易分辨出捡拾物到底是遗失物或者是盗抢来的脏物。并且,公安部门亲自张贴寻物启示和作媒体广告,效果也比较好。关于这最后一点,也是本条款立法的立足点,具有核心作用。
对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全民的行为准则而言,任何拾金不昧的精神都是值得赞扬的。哪怕是拾得的遗失物是价值一分钱、两分钱的区区小事,都是值得提倡的。问题在于,法学与社会学的拾金不昧性质是一样的,处理方法却是有区别的。
三、外国的法例
1.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交付遗失物
“有重点、有选择地送交有关部门”并不是中国法律的发明,而在传统的民法国家是有立法例的。
例如,德国民法典设立的门槛是10个德国马克:(第965条?[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向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权人进行通知。(2)拾得人不认识受领权人,或不知其所在的,应不迟延地将拾得和有关查明受领权人的必要情况通知主管机关。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在德国,遗失物送交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乡镇政府机关,不是当地警署。属于政府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处理,不需要转手,办事方便快捷。
对于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机构中拾得的遗失物,德国民法典第978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1)在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运输工具中,拾得并占有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将此物交付机关或交通机构或其职员中的一名职员。不适用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所谓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范与调整私人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适用于规范与调整公共机关或交通机构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将此类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为当地乡镇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