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

三是其他形式的他建取得。继承式、赠与式、其他交换式和享用式、抵押式、罚没或者剥夺式等方式取得他人建设的建筑物,都是会发生的取得方式,其中罚没或者剥夺式是“意外取得”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如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搞违章建筑,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圈占、侵占、闲置国家的建设用地等等,一旦被当地政府罚没,相关的建筑物就成了国家的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了。

罚没或者剥夺式,不仅仅是针对一般民事主体的,对于违法乱纪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是同样地制裁的。国家土地、房屋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对于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处罚权、没收财产权。高级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于低级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即下级人民政府)同样地具有处罚权、没收财产权。

三、注意事项

解读本条款,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物权法与西方国家物权法体例不一样,分析方法迥异。中国物权法有“私法”和“公法”两方面内容的揉合,国家、集体与私人的物权拼凑在一起,增加了分析的难度;西方国家物权法很少有“公法”方面的内容,绝大多数条款是作为私有物权来对待,分析起来较少分岔。

第二,中国物权法与西方国家物权法的“公有”概念不一样。中国的“公有”概念包括了国家、集体两种类型的物权主体,西方国家的“公有”概念仅包括国家。

第三,土地所有权制度不一样。中国物权法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全部定位为国家所有,西方国家物权法的土地所有权以私有为主,民法中的土地所有权,一般指私人的(包括私有、股份公司单位)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关于制度信托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等,这是中国物权法无法回避的严重问题。整个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的问题很多,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等概念含混不清是长期存在的。

更有甚者,大陆法系不重视信托物权尤其是不重视制度信托物权,成为一大通病。英美法系重视信托物权。

国家即全民所有制物权主体是十分特殊的物权主体,全部的物权dna都是制度信托物权类型的。如国家的建筑物所有权、国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表面上是与其他物权主体的是一模一样的,而其设立、变更、转移、保护、限制、规范、消灭等过程与一般物权主体肯定存在很大的的差异,无论是采取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或者其他什么手法来衡量,万变不离其宗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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