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物权法第173条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指的是当事人在担保物权的六大担保范围内,可以约定减去若干个重复的项目,以使得担保范围的设计科学、合理公道和切合实际,适当减少债务人一些负担。一般而论,抵押权人集中于主债权、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他担保物权人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两项也是可以的。

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也是常用的担保方式,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也是认可的,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有选择性将它们列为担保范围内,以增强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的联合担保的效果。

对于担保合同中无担保范围的处理办法,是指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即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定”的原则。如质押物、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发生后,即使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损害赔偿,依据物权法第215条、第234条之规定,担保物权人即财产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物权法的担保范围来约定,在保证“主债权及其利息”等决定性担保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应当保证“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半法定性半指导性”担保范围的落实,对于“半指导性半法定性”担保范围“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进行取舍。其中可舍弃的项目是“违约金”。

按照担保法的担保范围来约定,主债权合同已经有了保证金和定金等担保范围的,担保债权合同中可以适当地舍弃,以免过于重复,浪费合同资源。其实,物权法没有将保证金和定金列入其中,就是为了避免过多过滥的担保范围,同时严格区分担保合同与一般合同,突出担保合同的地位与作用。

意定的担保范围,是意思自治的担保范围,是针对性或者可选择性的担保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以与本条第一款六大类别担保范围不相同。譬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只限于主债权、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这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担保物权中的一定体现。本条款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主要指的就是这种意思。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3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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