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不动产抵押,从字面上看是抵押财产,而根本上是抵押财产权利。其核心问题,是土地的权利标志着、维系着土地财产。没有土地的权利,土地的财产完全是虚无的,甚至于是违法的。

土地财产,是人类用其作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来对待,既可以成为公有财产,也可以成为私有财产。它有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还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等等。任何财产也没有土地的使用寿命长,任何财产也没有土地的升值潜力大。土地财产总体上以公有性为主、以私有性为辅,于土地用途、土地转让与抵押方面,限制性条件奇多无比。

土地财产权,就是人们统治土地财产的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等等一系列权利,时时刻刻维系着、统治着土地财产。

“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的抵押制度,不妨可以这样归纳一下:

(1)土地财产必须建立在土地财产权基础之上才能成就。否则,土地财产就成为无本之末、无源之水。

(2)土地财产的抵押必须局限于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基础之上才能成就。否则,超出抵押范围是无效的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或者建筑物所有权的抵押,必须遵从“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否则,缩小抵押范围是错误的抵押,必须予以纠正。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可以抵押,应当与地上附着物一同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城市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城市的土地财产”,“农村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农村的土地财产”,结果是:“城市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城市的土地财产”并且优于“农村的土地财产权优于农村的土地财产”。

(6)地役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均适用于同一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抵押制度,体现出“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的指导方针与物权效力。

(7)本条款所列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农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中国政策物权背景下产生的特种处分权或者特种抵押权。虽然物权性质是他物权、定限物权和用益物权,可是建筑物(所有权)的主物权或者是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主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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