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

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抵押财产价值者有恒心。倘若抵押财产价值不能恒定,抵押权和担保债权也就不能恒定,岂止是对于抵押权人不利,对于抵押人自己也将不利。而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全在于其公正性和准确性,其物权法定的物权化目标指针,就是力求做到“有恒抵押财产价值者有恒心”。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盖因抵押人故意和过失、作为和不作为等原因所致。其为抵押权的蚀损性、风险性和危害性增添了许多不利的因素。对于抵押财产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权力监控,是抵押权人的当务之急。

抵押权人采取的主要步骤有三个:

第一步,告知的步骤。要求抵押人有所为或者有所不为,总之是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停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不端行为。

第二步,请求的步骤。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以至提前清偿债权的要求。

第三步,绝交的步骤。以上两个步骤,是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也是法律指定抵押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抵押人不负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责任,不履行该作为而作为、该不作为而不作为的义务,即既不停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也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并对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人故意和过失、作为和不作为等原因,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一是抵押人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致使抵押房屋全部灭失或者部分灭失;如驾驶抵押的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毁损或者报废。

二是抵押人消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及其管线不作修缮,致使房屋的使用价值减少;如抵押人任由抵押的生产设备在室外风吹雨打,锈迹斑斑,致使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明显减少;对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不按时按质按量维护和修理,机械磨损相当厉害,致使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相当减少等等。以上责任和责任事故,皆由抵押人所引起,应当负全责,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或者努力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努力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与抵押权人一道提前清偿债务,没有其他的路子可走。

二、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串联办法

本条款的规定,是因抵押人不作为、乱作为等人为原因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价值减少而应当尽的抵押财产价值保全义务和民事责任。现实中因自然灾害和第三人的祸害及其他原因而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责任鉴定和事后补救,采取串联的办法进行统筹安排,以使得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提前受偿权不至于丧失。

所谓串联办法,指法律关系的串联、信托关系的串联和人物事件的串联,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层层剥笋,从而各个击破,使得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提前受偿权趋于圆满状态。

应当注意的是,此类责任鉴定和事后补救办法,与合同法中的某些免责条款是不一样的,与担保法中某些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主要是基于普通合同和一般法锁关系的考量而定的规矩,尽管后面也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对于普通合同之免除责任是主流意识,不免除责任是少见的现象。本法本条款以及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第174条,反映出更加严谨的立法风格,尽量地保持责任范围,尽量减少免责范围。担保合同与担保法锁有很多保险锁,锁定了各种各样的人物与事件,对于各种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保全受到影响的,有许多的弥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