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

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本条款第2项规定的法定期间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可以确定。就是说,只要是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就可以毫不犹豫地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下来。

二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

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非指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一般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或者债务人严重违约,,从而导致法锁关系恶化,继而导致连续交易的终止,促使当事人提前确定债权额、提前优先清偿债权和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这种事由的出现,担保债权额确定的时间可以最终变更,不受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确定期间的影响。

从合同法、担保法到物权法,一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性。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特别注重诚实信用原则,比履行一般合同、一般抵押权合同更加严格。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当事人就可手执尚方宝剑,担保债权额确定的时间可以最终变更,不受当事人约定的期间的影响。本条款本项目,就是这样的尚方宝剑。

二、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下的债权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下的债权确定,一般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而未实行,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情形下最后的债权确定。这是一种应急式的债权确定,需要从速处理。性质上,这种确定是最高额浮动抵押权的确定、最高额保全抵押权的确定和最高额法院判决抵押权的确定。即使是这样,它们与最高额抵押权合同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证书的证据链条是密不可分的。

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底发生多少或者清偿了多少,必须要有相应的事实要件存在。抵押财产被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的价款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和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需要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

1.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其对象,主要是以下由几种情形发生而应急确定:

(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是一种主要情形。

这种情形,是非经最高额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势下,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了债务人、抵押人的财产。法院要将该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单位的财产查封、扣押,完全是依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明进行的,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人也不例外。立案受理之前,法院通知书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资料之一,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之所以说以上情形是一种主要情形,是因为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在前、受理最高额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后,非常切合本条款本项的实际,而且大多数应急式债权确定发生于这种情形。可以说,这是一种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方式,不属于消极主动型债权确定方式。

(二)同一宗抵押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并且是同时产生的抵押权,需要确定各个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应当属于少数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人于法院立案庭提请立案时,该立案庭已经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了一次了解。是在了解的基础上,法院才作出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按照常理,这种情形的发生,应当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之后才发生的。那么,本条款本项的意思,则是法院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在前,而债权人确定债权在后,或者是要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立案时债权已经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法**的再确定,或者是同一优先受偿权顺位上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需要按比例地确定各自的债权份额。这种情形的发生,因“确定各个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的情况特殊,应当属于少数发生情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