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

五是体现了中国法制史上严厉打击侵占他人财产的传统作法。

中国自古以来一向是“重刑轻民”,很多人对此有些不理解,认为那样就太不近人情了。

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所谓民法,很大程度上是被道德法或者习惯法所代替了。而刑法并不都是过于苛刻的惩罚制度,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制度,至今仍然有不可低估的民主化法制意义。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身为“总统”,犯了贪腐案件照样地被请进了班房,同样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全世界各界人士无不欢欣鼓舞。中国大陆现在名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贯彻落实国家占有制度和预防、打击官员贪腐方面,竟然不如特色资本主义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基本的占有关系制度目前仍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国有资产的流失非常严重,违法犯罪分子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大肆侵吞国家的和纳税人的财产,且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么说来,一方面一定要加强法制民主化建设,一方面还要学习中国古代的重典治乱的法制传统,还要虚心向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法制经验取经。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立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主要目标在于落实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重典治乱,同时也保护各个阶层的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保障各项社会主义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强制性手段齐全而很严厉。

制度物权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是很严厉的,基本上是强制执行的,能够收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起不到的严重效果。

三是适用于全社会的每个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是最公平的法律体系。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根本不同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民商事占有关系。这里不存在商品交换、财产交换和物权交换,不存在讨价还价的问题,卯是卯钉是钉,而且可以针对全社会的每一个当事人,法律的尺度是完全一致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主张重合同、讲信用,但以明显不平等的合同通同作弊、行贿受贿等,这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极不公平,此法整治不了的,就由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法则来整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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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一定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经济特征。主要特征,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经济关系特征。

作为一种最具强制性、威权化的特别物权法,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关系方面,自然地散发出其鹤立鸡群式的本质特征与主要特征。每个人学习物权法的角度可能有所不同,而最好的办法是全盘理解每个条款的思想内容。在研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条文时,不要错过研读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制度物权法在《物权法》中是隐性规定的,有些人可能一时半会儿没有觉察到它的存在,更不会觉悟到其中深刻的要义之所在。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占有权和财产权进行统一保护,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平整、平衡整个社会的占有关系。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一出重头戏。它不仅是保护国家、集体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的,而且会同时保护私人和其他人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的。

物权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第66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以上3个条款的特别规定中得知,保护国家财产防火墙、保护集体财产防火墙与保护私人财产防火墙,都是财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标志,都属于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